《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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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务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组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七条 村民会议一般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区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经村民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经村...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前,村民代表应当...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二章 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的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聘用人员和村民小组组长等,实行误工补贴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专人保...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接受村...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按照季度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应当实行组务公开。组务公开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村...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应当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本村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务档案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询问,村...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小组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