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法律规定按照季度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按照月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下月的十五日前公布;法律规定随时公布的村务事项,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公布。在村务公开栏公布的内容应当保留十日以上,少于十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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