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置固定村务公开栏,区域较大的村应当分片区设置村务公开栏。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或者网络等方式公开村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