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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