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进行: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
(二)审议本组村民代表的辞职请求,推选或者取消本组的村民代表;
(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审议村民小组组长的辞职请求;
(二)审议本组村民代表的辞职请求,推选或者取消本组的村民代表;
(三)评议村民小组组长的工作;
(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小组组长不适当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小组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