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应当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决定,接受村民委员会的指导。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认真收集本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