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提名,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由保管人登记、盖章。
村民小组的印章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印章,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