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培训经费由负责培训的人民政府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