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护林防火和社会保障等下属委员会,也可以不设或者少设下属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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