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相关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后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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