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四章 村民小组及村民小组会议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民小组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本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组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组集体财产,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其他事项。
(一)本村民小组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本组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方案;
(三)本组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组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七)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组集体财产,组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以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村民小组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小组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