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和人口变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的债权债务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九)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目录。
(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村民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情况;
(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和人口变动情况;
(六)村集体经济的债权债务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和行使财务审批权的人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集体财务审计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九)村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经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事项。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统一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