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公布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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