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日内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有关村民委员会依法改正并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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