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民小组应当实行组务公开。组务公开参照村务公开的规定执行。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村民小组组长答复,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村民小组组长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请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依据本村实际,指导、监督村民小组实行组务公开。
村民对组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村民小组组长答复,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督促该村民小组组长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请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