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
(三)监督村集体财务,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七)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
(二)监督村务公开;
(三)监督村集体财务,否决不合理开支;
(四)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六)收集、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
(七)主持村级民主评议会;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