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是否称职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民主评议前十日将实施方案书面告知评议对象,并向村民公布。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开展民主评议。但是,对同一评议对象的民主评议,间隔时间少于六个月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其他评议对象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予以解聘,一年内不得再次聘用。
村民小组组长和由组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由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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