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本村村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村务档案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更改、销毁。
村民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不得拒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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