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仍有异议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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