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