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7-26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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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 第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 第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水土保持委员会负...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把水土保持教育纳入公民素...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分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规划区,...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水土...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结果,会同同...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植树种草等措施,扩...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山区、丘陵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农业生...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在下列区域,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九条 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应当采取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一)种植农作物、一年生...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一条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可能...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在生产建设项...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山、水、...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八条 在长江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内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区域、重要支流内水土保持重点片区,应当按照有关...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排、蓄、覆盖和植树种草等措施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和个人投资的水土流失防治项目采取投资补贴、以奖代补等...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由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三条 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力度,做好...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由...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由水行政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