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