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