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执行前款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