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六条 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向社会公开,并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