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山、水、田、林、路、沟综合治理,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