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拦、挡、排、蓄、覆盖和植树种草等措施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进行有效防治。
修建公路、铁路、电站,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及非煤矿山等地下工程造成地表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水源和地表水土保持功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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