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单位和个人投资的水土流失防治项目采取投资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扶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防治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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