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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