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本级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国土、环保、规划、林业、移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土保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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