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