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