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科学规划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布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和网络。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土保持机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