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加大科技研发推广力度,做好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评估和预防治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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