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