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