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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