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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