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垦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的荒坡地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的,按照开垦面积,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