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