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