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