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饮用水源地或者人口相对集中区域;
(三)坡耕地集中的区域;
(四)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和疏幼林地;
(五)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内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区域;
(六)三峡水库重要支流内水土保持重点片区;
(七)其他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对当地或者下游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制约的区域。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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