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规划区,其他大中型水库水土保持规划区;
(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四)机场、港口、铁路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二级以上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五)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六)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或者敏感的区域。
(一)三峡水库生态屏障区、重要支流水土保持规划区,其他大中型水库水土保持规划区;
(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范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四)机场、港口、铁路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二级以上公路的建筑控制区;
(五)连片面积较大、植被覆盖良好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六)其他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区域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或者人类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生态较为脆弱或者敏感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