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四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