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山区、丘陵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农业生产者采取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和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