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七条 在下列区域,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二)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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