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八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