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章 预 防 第二十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