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六条 机场、火车站、重要码头、军事设施等场所及其周边距离十米内为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区域。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上述单位所在地周边五米至三百米内设置金黄色绳带和标牌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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