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应当佩戴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应当指定十分之二的参加者佩戴自制标志,维持秩序,严防其他人加入。佩戴的标志样品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遇有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队伍的,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人民警察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制止。
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应当指定十分之二的参加者佩戴自制标志,维持秩序,严防其他人加入。佩戴的标志样品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